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提高收费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根据***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和《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经2023年7月25日市政府十六届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单位
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
二、代征方式
按月从水费预存款中扣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代征区域
鸡冠区。
四、代征时间
自2023年9月1日起,委托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鸡政规〔2018〕6号)执行。
特此通告。